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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将50颗安眠药迷昏丈夫后砍杀

发布时间:2017-06-26 11:11:01 来源:安宁精神心理网 180人关注

精神病患者将50颗安眠药磨成粉给丈夫喝。2016年7月24日晚,被申请人徐某在湛江某小区的家中将50颗左右安眠药磨成粉,溶在汤里面给其丈夫蓝某喝。药效发作后,徐某用菜刀将丈夫杀死在床上,次日早上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徐某患有精神病,在本案作案时是处

  精神病患者将50颗安眠药磨成粉给丈夫喝。2016年7月24日晚,被申请人徐某在湛江某小区的家中将50颗左右安眠药磨成粉,溶在汤里面给其丈夫蓝某喝。药效发作后,徐某用菜刀将丈夫杀死在床上,次日早上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徐某患有精神病,在本案作案时是处于发病期。该起案件曾引起较大关注。

  近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属于新型案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徐某指定了辨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案件:徐某安眠药迷昏丈夫后砍杀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某与被害人蓝某结婚有十多年,两人婚后育有一男一女,其儿子从小患有脑瘫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女儿现7岁。婚后蓝某经商,徐某在家照料儿女及家庭。因徐某怀疑蓝某有外遇,二人经常发生争吵。

  2016年7月22日,徐某去湛江市附属医院精神病科看病,自诉患有精神分裂症。2016年7月24日21时左右,被申请人徐某将50颗左右安眠药磨成粉,溶在汤里面给其丈夫蓝某喝。药效发作后,徐某用菜刀将蓝某杀害。

精神病患者将50颗安眠药迷昏丈夫后砍杀

  次日早上,徐某到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投案。经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徐某在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病,作案时辨认能力已经完全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被害人家属对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所作司法鉴定持有异议,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重新对被申请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偏执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争议:需不需要对徐某进行强制医疗被

  申请人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鉴定为系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徐某强制医疗。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徐某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提请本院依法决定。

  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及精神鉴定意见不持异议,但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持有异议,认为不需要对徐某进行强制医疗,理由:(一)被申请人现在精神状态良好,没有出现暴力攻击行为;(二)被申请人育有两名未成年孩子,且其儿子从小患有脑瘫疾病,其女儿年仅7岁,均急需其照顾和养育;(三)被申请人的亲戚是医师,可以对被申请人的病情进行全面治疗。

  法院:决定对徐某予以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徐某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偏执性精神障碍是一组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而病因未明的精神障碍,患者一般是因自身存在主观、多疑、敏感等性格缺陷,而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作用下逐渐起病进而对周遭产生嫉妒、被害、夸大等妄想。

  在本案中,徐某在疑病、被害等妄想的影响下,因怀疑配偶对其不忠,而实施暴力攻击行为导致其配偶死亡,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现徐某的病情虽无明显症状,但在其未经诊断完全康复之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必须进行治疗。依照相关法律,决定对被申请人徐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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